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采购小组为总局机关物品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具体实施机构。
1、严格遵守《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局厅发[2005]193号)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物品范畴按每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购买。
第十三条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选择相对固定的供应商作为合作伙伴。事前,采购人员须对该供应商做综合考评,包括其公司简介、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付款要求、售后服务、产品价格等作比较,并以报告形式上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确定。事后,须对其进行动态考核,不符要求的,随时调整。洽谈记录和有关的资料应谨慎保管备查。
(一)在物品采购招标过程中,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公开必要的信息资料。
(四)招标人应该依据需要编写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办法;标地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要求;交货合同和地点;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总局直属机关纪委、物品需求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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