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处于新冠病毒疫情防疫阶段,医疗物资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等均处于紧缺状态,国内采购上述医疗物资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为解决上述国内医疗物资紧缺的现状,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包括各基金会,均在考虑及实施海外医疗物资采购。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自疫情发生以来,组成慈善公益法律援助小组,为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义务法律服务。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制定和编撰了《疫情阶段慈善公益组织医疗物资海外采购流程规范指引》(下称“规范指引”),供各慈善公益组织(下称“采购方”)在进行采购时予以参考。
《规范指引》涉及六个阶段,分别为基础性资料与文件准备阶段、律师尽职调查阶段、与供货商磋商阶段、与供货商订立合同阶段、质量检验阶段及付款和配送阶段。
在采购医疗物资时,采购方应先要求物资供应商填写供应商信息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除提供上述基础性文件后,如有可能,应尽可能要求供应商对物资进行拍照或录制视频,拍照及录制中应尽可能体现物资的外观、型号、标准、存储状况等。
1. 采购方的律师在收到上述基础性材料后,完成资料的梳理、分类,展开检索信息工作,并出具相应的《尽职调查报告》;
供应商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性质、注册地、联系方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如有)、涉诉信息(如有)、信用信息(如有)、处罚信息(如有)等;
在采购方具有内部有权决议机构通过的情况下,对于大额订单(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采购方应在内部通过决议的情况下,且在成本控制的前提下(注:可通过会议决定,多少金额的订单需要履行此流程,且此项支出成本控制在多少金额之内),聘请发货地律师进行现场尽职调查,范围有:存货数量,物流安排,通过文件准备等。要求外方律师必须在一段时间范围内完成现场尽调。此项尽调及支出可以对外披露,以规避舆论风险。
采购方应在收到律师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采购方与供货磋商相关事宜,包括物资的种类、标准、数量、价格、发货地、运输方式、保险、付款方式等。
在完成“三、与供货商磋商阶段”后,采购方应与供货商做沟通,要不要采购方出具相应的合同。具体如下:
提请注意,所有签订的合同均应当是以书面(纸质)的形式签订的,供货商系海外公司,则应要求其负责人签字。在签署合同后,最终一定要获得书面(纸质)的合同,予以留存。同时,还应当注意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描述,应当注意“疫情”阶段,供货方以“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进行恶意违约。
提请注意,鉴于目前的情况,交易的重点应是医疗物资本身,故而应当着重考察及审核物资的质量、标准等情况,确保物资是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是符合当前需求的。物资质量及标准上的瑕疵,会直接引发采购失败的结果。
本《规范指引》是在目前特定情况下制定的,其目的系协助采购方规范采购流程,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尽可能协助采购方在采购过程中做到合法、合规。与此同时,采购方在参照《规范指引》时,还应该依据采购方自身情况、供货方情况及医疗物资情况做相应的调整,以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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