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府采购十问十答(十一):不同地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不同,按哪个执行?
为了帮大家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了解政府采购相关知识,我们汇集了政府采购中很常见的一些问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了答案,以供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别的行业人员参考学习!
答:供应商因偷税漏税而受到罚款处理,属于因违法经营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只要该处罚达到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当地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即应视为供应商符合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即使当地税务部门认为供应商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也不影响作出上述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不能以供应商注册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而应以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如果本案对供应商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税务部门是上海市或广东省的税务部门,则超过3万元但不到5万元的行政处罚就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某公司2020年4月被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0万元,信用中国可查询到罚款记录,但未列入“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该公司是不是三年内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0万元,看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性质,如果“20万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答: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查询。
如两个网站查不到,直接援引财政局的处罚文件即可。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自然是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在处罚期限内,该供应商没有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題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应以作出处罚的地方或部门标准为准。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借鉴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应当举行听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答:不能。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重大违法记录”,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答: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行政机关对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其不利结果应当及于总公司。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总公司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将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答:不能。子公司和母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不牵连母公司。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能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不能。政府采购活动中限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指的是公司受到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公司CEO等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对公司判处罚金的,并不代表企业存在重大违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答: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供应商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仅仅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能对供应商实施禁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要不要禁止供应商参加,应该要依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内容作出。
2019年1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答复意见书称:《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く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不包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编后语:上述十问十答,是我们针对政府一些很常见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重新遴选和审定的答案,希望有机会能够帮助更多政府采购相关人员了解更多政采知识。如有不同见解或答案,欢迎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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