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完善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实行自行采购办法。
第五条为加强我局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监控,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逐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和**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要求,成立部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党委、综合处、执法局以及办公室负责采购的人员组成。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本局、中心政府采购的经费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资金支付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与监督。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
(二)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要求,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
(五)执行落实采购标准、采购数量、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开展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部门依据工作需求,年末编制下年度的固定资产、大宗货物、购买服务的需求计划,重点项目应有论证报告或上级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复;
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而确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需要由采购需求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经费采购。如属于《**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由办公室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和备案。
第七条《**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预算达到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能够准确的通过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并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招标工作可委托代理机构施行。
第八条《**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外的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落实,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制订并提交详细的需求参数,且科学合理,接近市场公允。对具有专业性、延续性要求的特殊项目有必要指定代理机构的,提出有关申请;
(三)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申请人按资金审批流程报批通过后,由办公室直接采购,非通用类货物服务可指定需求部门自行采购。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1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核采购申请和计划,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和特点,研究决定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并经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采购;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核采购申请和计划,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和特点,研究决定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方可采购。
(四)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依规定的采购程序具体实施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通用类货物服务,原则上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并向最低价供应商采购。如采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的,应明确评分办法。委托资料印刷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对有特别的条件的印刷品,可根据价格、资质、印刷技术、售后服务、既往印成书籍质量等情况综合确定供应商,需确定标准、说明情况。对常规性小额的资料印刷可按年度汇总需求,一次性询价确定供应商委托印刷。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签订前应征求局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合法性的意见。合同的签署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的采购处室负责人,也可由受委托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
第十条货物及服务由需求部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对所采购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确认。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办公室和需求部门联合验收。难度较大的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验收,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形成固定资产的,申请采购处(室)、中心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采购资金支付原则上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结算、支付。所有采购项目原则上都须凭相关审批手续支付采购费用,擅自采购的,办公室有权拒绝支付采购费用。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局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结算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时,需求部门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报销,同时需提供采购合同、验收意见、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等材料作为报销附件。
第十四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谁组织实施采购,谁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文本包括实施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询价和报价资料、采购结果及采购单位的验收证明等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法规,做到廉洁奉公,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关于采购事项的决议要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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