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府采购十问十答:投标文件声明自己是小微企业,履约时变成中型企业,怎么办
为了帮大家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我们汇集了政府采购中经常遇到的十个问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了答案,以供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别的行业人员参考学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建设项目为3%~5%)的扣除。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供应商填写和提供,不需要制造商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答:不可以,但可以享受预留份额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即:只要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使是大企业供应商提供的,也可以享受扶持政策。由此可见,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于扶持政策的认定依据是货物的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而不限定提供货物的供应商到底是不是中小企业。因此,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可以享受价格扣除扶持政策,但可以享受预留份额扶持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款第二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不可以。出版社属于事业单位,不是企业,不在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政策功能范围内。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并不包含“小微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答:供应商不能自定义格式,只能按照法定格式提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已经提供明确的格式。并规定:采购过程中,只以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其他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答:供应商认为自己符合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无需再进行确认。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答:应以投标人投标时的企业规模类型为准。如果投标人弄虚作假,应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投标时是小微、后来履约变成中型企业不能说明投标人必然弄虚作假,如果有争议,可以向中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根据主管部门认定意见进一步认定是否属于弄虚作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答:不构成。此种情形一般认为不属于通过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为该供应商是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都是一样的,并没有通过这个获取更高的利益。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答:一般情况下无需工信部门出具证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该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信部门)书面答复申请认定函仅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涉及中小企业认定的等三种情形。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答: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考查的是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制造商、工程的承建者、服务的承接者是不是中小企业,并不限定货物的零部件、项目工程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和原材料。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能够轻松的享受扶持政策;(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能够轻松的享受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能够轻松的享受扶持政策。
编后语:上述十问十答,是我们针对政府一些比较常见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重新遴选和审定的答案,希望可以帮助更多政府采购相关人员了解更多政采知识。如有不同见解或答案,欢迎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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